正值人们热议着,当天量定期存款集中到期遇上存款利率跌入“1”时代后,老百姓的存款往哪搬的时候,一道监管闪电划破沉沉雾霾,似乎瞬间照亮了存款人的迷惘。
3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此举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推动银行理财子公司加快转型发展的决策部署,健全理财公司监管制度体系,推动构建与能力相匹配的差异化发展与监管模式。《暂行办法》强调理财行业须遵循的“五坚持”原则,即:坚持风险为本、能力导向,坚持完善治理、压实责任,坚持长期导向、稳健经营坚持分类施策、结果运用,坚持“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并重,坚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暂行办法》明确了对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的总体要求、评级要素、基本程序和分类监管规定,将从公司治理、资管能力、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和信息科技等六方面,分别按10%、25%、25%、15%、15%和10%的分值权重,对理财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直觉告诉我们:这对理财投资者将是一大利好。但监管的“红利”究竟在哪里、将以怎样的方式兑现,人们对《暂行办法》的理解大抵还停留在各种想当然。
监管评级带给投资者多少遐想?
《办法》规定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和S级,并分别明确不同等级理财公司的风险特征和分类监管措施。监管评级的结果将从总体上对理财公司形成比较清晰的画像:理财公司治理机制是否完善,经营是否稳健,风险控制是否有力,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可靠,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是否充分等。这种画像将最直白地告诉投资者:哪家理财公司是否安全可靠,是否有实力、有管理能力,是否值得托付。因此,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应该会给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带来较大帮助。由监管部门出具的理财公司评级结果无疑具有官方权威性与专业性,能为投资人提供直观、可信的机构筛选依据。依托对理财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投资人将无需耗费大量时间研究机构的内部运作、历史业绩背后的风险因素,只需参考公开的评级结果,就能快速识别出合规性强、风控能力优、运营稳定的高评级机构,大幅降低信息收集与分析成本。从而精准筛选优质理财机构,降低投资决策难度,避开理财投资潜在的各种“坑”。
这对于偏好理财投资的投资人而言自然是大“红利”,对于正准备将存款向理财“搬家”却又惴惴不安的存款人或是一颗“定心丸”。但是,仔细研读《暂行办法》后我们或许才发现是自己想多了:上述的红利似乎并不存在,因为监管评级的结果其实并不对理财投资者披露。按照《暂行办法》,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工作使用。理财公司应当对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提供,不得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监管部门强调评级结果不得对外提供,自然有监管的考量。这一做法类似于私募基金信息不得公开对外披露,它不仅涉及对经营主体权益的维护,更关乎行业的安全与稳定。
监管评级跟老百姓的钱袋子究竟有无关联?
尽管理财公司监管评级并不直接向投资者发放信息“红利”,但仍能间接惠及理财投资人,间接影响老百姓的钱袋子。因为理财投资者最关心的是,理财产品是否有“忽悠”的成分、背后会不会有“陷阱”、产品净值管理是否靠谱、维权难不难等糟心事情。而监管评级从公司治理、资管能力、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和信息科技等维度对理财公司进行“全面体检”,评价的内容将覆盖理财公司产品营销行为的规范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经营的稳健性、投诉处理的适当性等方面。监管部门通过监管评级及依据监管评级结果对理财公司实施的差异化监管,将引导和促进理财公司规范运作、稳健运行,维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这将间接而深刻地惠及理财投资者。
首先,监管评级将促进理财公司稳健经营,提升产品净值与投资能力的匹配度,使理财产品最大可能地适配投资者。《暂行办法》在监管评级指标体系设置上,剔除了单纯的“规模”指标,将资管能力和风险管理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评分权重均为25%)。这将通过评级“指挥棒”推动理财公司在经营风格上从原来的“跑马圈地”向“精耕细作”转变。这意味着理财公司不得不修正以往靠规模扩张来获得好评级的取向,在提升投研水平方面下更大的功夫,打造更多“精耕细作”的产品。这意味着投资者未来买到“虚胖”产品的概率或大大降低。
其次,监管评级将推动理财公司进一步强化投资者保护意识。《暂行办法》首次将投资者权益保护纳入监管评级,并赋予15% 的权重,实际上强化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硬约束。若理财公司在受理投诉方面处理不当、销售行为不合规,存在误导诱导等违规营销行为,则其监管评级会直接受影响,进而在差异化监管导向下限制其业务发展。这将倒逼理财公司进一步优化投诉处理机制,强化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也使投资者避免“事后维权”的被动,降低维权成本。实际上,理财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某种程度上也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考虑此因素,监管评级涉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权重实际上占到30%。这无疑给理财投资人维权更多的“底气”。
第三,监管评级将加速行业“良币驱逐劣币”,实际上是在为投资者“排雷”“填坑”。按照《暂行办法》,评级结果高的公司(1-2级)会被优先允许开展养老理财等创新业务,发展空间更大;而评级低的公司(5-6级)则会被限制业务,甚至面临市场退出。其中,监管评级低于50分(6级)的机构将被认定为高风险公司。这类公司不仅业务被严格限制,而且将面临有序退出的命运。因此,通过监管评级及基于评级结果的差异化监管,将对违规公司进行精准打击和淘汰,加速行业洗牌。长此以往,监管评级将不断淘汰“坏”公司,有望推动理财公司整体质量的提升,使理财市场生态环境不断优化,从而使投资者遭遇“踏坑”的概率不断下降。
投资者如何参透监管评级的玄机?
投资者虽然无法了解所投或拟投理财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但可以通过研读监管评级《暂行办法》,了解监管评级的基本逻辑,了解监管为理财公司划定的“红线”、设定的“规矩”,观察哪些公司在认真“备考”,哪些公司在“敷衍”,从而做出更安全的选择,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方法一:把监管评级要素当做选择理财产品的“显微镜”。投资者要学会用监管的“尺子”去量理财产品的价值,而不是只看公司的“打榜”宣传。重点可关注《办法》里权重最高的几个考核项:一是资管能力。这是反映理财公司实力的硬指标。投资者可以查看理财公司定期发布的《理财业务报告》,重点关注其投研团队规模、历史产品净值波动率。如果一家公司频繁更换基金经理,或者产品净值在市场小幅波动时就大起大落,说明其资管能力存疑。投资者也可以留意所持有产品的理财公司,是否在提升投研能力方面的积极动作。二是风险管理能力。这是理财投资需要寻求的安全垫。投资者可关注公司是否建立完善的风控体系。重点关注公司在极端行情下产品最大回撤是否控制在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范围内。三是信息披露的真实、充分性。评级中的信息披露模块要求理财公司用投资者易懂的方式,真实、准确地披露产品净值、收益和投资情况。如果一家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在迟披露净值、对底层资产方面闪烁其辞,则意味着该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大概率会拖监管评级的后退。四是投资者权益保护。这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维权的成本。投资者可以考察,所投公司对于你反映的问题响应是否及时、解决问题是否积极、投诉处理效率是否高。
方法二:研深研透“投资者保护”条款,将其作为理财投资的“护身符”。作为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我们都会被提示风险“买者自负”。但需弄清一个核心原则,即“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理财业务监管规定明确要求理财公司履行“卖者尽责”,并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如果理财经理存在误导、诱导式营销行为,或者未对你进行风险测评就销售产品,均属于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操作。投资者可以据此主张对方未尽义务,要求赔偿损失。当然,投资者需要保留好维权的证据,包括风险测评报告、销售过程“双录”(录音录像)以及所有沟通记录等。
方法三:另辟蹊径寻找可映射监管评级的“权威发布源”。尽管监管明确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结果不得对外公开(包括不得用于宣传),但投资者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可能影响监管评级的信息。如通过查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的“行政处罚”栏目信息。若某公司频繁被罚,其监管评级必然堪忧。这是最直接的“排雷”信号。如关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报告和排名,间接观察理财公司在行业内的综合实力和资管能力。当然,更直接的,就是关注公司的市场“口碑榜”,如在第三方论坛查看用户的真实口碑,关注投诉量、兑付问题等高频词。
总之,《暂行办法》实际上从另一个角度为理财投资者提供了“安全垫”。投资者通过对《暂行办法》及理财业务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研读,可以为自己打造一套专属的“风控体系”。当然,我们见过林林总总的各种监管评级,影响其有效性的因素其实很复杂。既包括评级办法本身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也包括评级过程中的人为因素,甚至也不排除机构通过“踩”评分点,包装、掩饰其真实的、深层次的矛盾的情形。这意味着监管评级只是一种鞭策激励的手段,其效用的发挥需要与其他监管政策的配合协同。而且监管评级办法本身也需要在动态调整中不断优化、完善。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